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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17時22分許,王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G****J的小型轎車在懷來縣百貨大樓紅綠燈路口由北向南正常直行通過綠燈時,與由西向東闖紅燈載人騎行電動車的邵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通過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邵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來源:懷來交警
原文地址:http://www.zgqngk.com/News/202009/New17208.html(張家口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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